中信保诚「创未来」丰盈终身寿险D 款(分红型)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或全残保障。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在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现金价值或者未领取的款项,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时,我们向您退还未领取的款项,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发生上述第(2)、(3)种情形之一时,我们将向您退还上述款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醉酒或斗殴;


4)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参加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活动;


7)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而导致的;


8)怀孕、分娩或流产;


9)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之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主险合同已缴保险费; ②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含),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之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②主险合同已缴保险费×K。40周岁及以下K值为160%;41-60周岁K值为140%;61周岁及以上K值为120%。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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