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仁和乐动保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
个人
投保范围
18-55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27种重疾、20种中症、50种轻症、老年特定疾病护理津贴等保障。
产品描述

招商仁和乐动保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特点:

缴费期丰富

这款产品提供了多个缴费期,消费者可以根据需求灵活选择,可以分5年、10年、20年、30年缴费。

而且它最长支持30年缴费,可以减轻缴费者的经济压力,对预算有限的人更友好。

职业限制宽松

一般重疾险对被保人的职业限制为1-4类,显然5-6类职业人群投保重疾险比较困难。

而招商仁和乐动保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核保方式是智能核保,1-4类人群能投保,核保方式是人工核保,5-6类职业人群可投保,职业限制更宽松。

保障全面

招商仁和乐动保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不仅提供重疾、中症、轻症、老年特定疾病护理津贴等保障,

还有丰富的可选责任,比如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二次赔、“恶性肿瘤-重度”二次赔、疾病关爱金等。

如果消费者想追求更好的保障,可以根据需求添加这些可选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轻症疾病基础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且未发生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针对被保险人被确诊的每项轻症疾病,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基础保险金。

轻症疾病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且未发生合同定义重大疾病,则在给付轻症疾病基础保险金的同时,按轻症疾病基础保险金与确诊时的运动达标给付比例的乘积给付轻症疾病额外保险金。

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医生初次确诊发生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且未发生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针对被保险人被确诊的每项中症疾病,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基础保险金。

中症疾病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医生初次确诊发生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且未发生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则在给付中症疾病基础保险金的同时,按中症基础保险金与确诊时的运动达标给付比例的乘积给付中症疾病额外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医生初次确诊发生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按一项给付),且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生存,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基础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医生初次确诊发生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按一项给付),且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生存,则在给付重大疾病基础保险金的同时,按重大疾病基础保险金与确诊时的运动达标给付比例的乘积给付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过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医生初次确诊的、符合合同中的轻症疾病,且已对该轻症疾病给付了轻症疾病保险金,自该轻症疾病确诊日起一年内,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且属于特定重大疾病,并与已给付的轻症疾病属于同组,则在给付重大疾病基础保险金的同时,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老年特定疾病护理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医生初次确诊发生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且属于老年特定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按一项给付),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生存且到达年龄大于60周岁(不含),已针对该老年特定疾病给付了重大疾病保险金且被保险人进入长期护理状态,并在观察期后仍处于长期护理状态,每月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0.5%给付老年特定疾病护理津贴保险金,最多给付60个月。

保费豁免

保险公司按您投保时选择的保障计划承担对应的豁免保险费的责任。(相应保障计划见条款)

(可选)疾病关爱保险金

60岁前(含):重/中/轻,均限首次,额外给付80%/30%/15%基本保额。

(可选)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合同的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责任由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基础保险金及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组成。

非癌-癌180天;癌-癌3年,给付120%基本保额。

(可选)第二次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保险金

合同的第二次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由第二次心脑血管特定疾病基础保险金及第二次心脑血管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组成。

非心脑-心脑180天;心脑-心脑一年,给付120%基本保额。若为“心脑-心脑”情形,二次须为同种心脑疾病。

(可选)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基础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全残,合同责任均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则在给付身故或全残基础保险金的同时,按身故或全残基础保险金与身故或全残发生时的运动达标给付比例的乘积给付额外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全残,合同责任均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55周岁

保障期限:终身

缴费期限:5年/10年/20年交

等待期:180天

责任免除

发生保险事故时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更多详情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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