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康爱长青老年防癌疾病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原位癌、恶性肿瘤保障,还有身故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原位癌”或“恶性肿瘤”;(二)因导致“原位癌”或“恶性肿瘤”的相关疾病就诊;(三)身故,我们向您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原位癌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原位癌(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原位癌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若我们已给付原位癌保险金,则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时将扣除已给付的原位癌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的恶性肿瘤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不可兼得,我们将按照最早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不再承担给付其他项保险金的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等待期 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原位癌”或“恶性肿瘤”;(二)因导致“原位癌”或“恶性肿瘤”的相关疾病就诊;(三)身故,保险公司向您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原位癌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合同所定义的原位癌(无论一种或多种)的,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合同原位癌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的,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若保险公司已给付原位癌保险金,则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时将扣除已给付的原位癌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合同的恶性肿瘤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不可兼得,保险公司将按照最早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不再承担给付其他项保险金的责任。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原位癌、恶性肿瘤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原位癌、恶性肿瘤或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导致被保险人患原位癌或恶性肿瘤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原位癌、恶性肿瘤或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2.4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1.5、2.3、3.2、6.1、8.1、9.2和10中灰色底纹背景字体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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