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按照如下约定承担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附重疾险的主合同或其他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自前述确诊首次患有之日起满5年或5年以上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仍然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本公司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前述确诊仍然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仅包括以下情况:
1、与首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2、首次恶性肿瘤复发、转移;
3、首次恶性肿瘤持续存在。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等待期 | 若在等待期内发病,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已缴保险费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随之终止。 |
恶性肿瘤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附重疾险的主合同或其他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自前述确诊首次患有之日起满5年或5年以上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仍然患有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随之终止。 前述确诊仍然患有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仅包括以下情况: 1、与首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2、首次恶性肿瘤复发、转移; 3、首次恶性肿瘤持续存在。 |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恶性肿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2、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本附件合同的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发生恶性肿瘤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发生恶性肿瘤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