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健康宏星重大疾病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45种轻症、100种重大疾病保障,身故、生命末期保障。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和生命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更多详情见条款。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合同随之终止。

1、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

重大疾病保险金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首次患有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随之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确诊首次患有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时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豁免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应缴日起合同的各期应缴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按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确诊首次患有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四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按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确诊首次患有除首次/第二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随之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首次患有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确诊患有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且豁免首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应缴日起合同的各期应缴保险费,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公司对同一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后,保险责任终止。

生命末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确诊合同约定的生命末期阶段的临床症状,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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