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荷超越宝宝(升级版)重大疾病保险
少儿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20/30年、至70周岁、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种108重疾、30种特定重疾、20种中症、30种轻症保障,可选身故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基本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分为ABCDE五组(见重大疾病的分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患多种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同时又符合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或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中的一种或多种,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符合本合同重大疾病定义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豁免本合同缴费期间内的自重大疾病首次确诊日以后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180天以后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并因此导致我们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180天以后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并因此导致我们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除前述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4、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180天以后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并因此导致我们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除前述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50%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5、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180天以后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并因此导致我们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除前述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符合本合同特定重大疾病定义的疾病(具体定义见特定重大疾病的定义),并满足下列年龄及性别对应条件,则我们给付等值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无论被保险人患一种或多种特定重大疾病,本项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均以一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我们同时承担两项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若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符合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同时又符合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或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中的一种或多种,我们仅承担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1)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前确诊初次患下列疾病,我们按照上述规则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1白血病、2严重度烧伤、3骨髓纤维化、4严重心肌炎、5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6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7严重川崎病、8严重脑损伤、9脊髓灰质炎、10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

2)若被保险人为男性,且在18周岁后确诊初次患下列疾病,我们按照上述规则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1睾丸恶性肿瘤、2阴茎恶性肿瘤、3前列腺恶性肿瘤、4骨恶性肿瘤、5脑恶性肿瘤、6胰腺恶性肿瘤、7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8脑中风后遗症、9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10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3)若被保险人为女性,且在18周岁后确诊初次患下列疾病,我们按照上述规则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1阴道恶性肿瘤、2输卵管恶性肿瘤、3卵巢恶性肿瘤、4子宫恶性肿瘤、5子宫颈恶性肿瘤、6乳腺恶性肿瘤、7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8严重多发性硬化、9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10系统性红斑狼疮-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以下20项中症疾病(具体定义见中症疾病的定义),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并豁免本合同缴费期间内的自中症疾病首次确诊日以后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1次,本项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患多种本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定义和轻症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以下30项轻症疾病(具体定义见轻症疾病的定义),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并豁免本合同缴费期间内的自轻症疾病首次确诊日以后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1次,本项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患多种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可选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前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含)后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分为A、B、C、D、E五组(见重大疾病的分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患多种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同时又符合“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或“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符合合同重大疾病定义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豁免合同缴费期间内的自重大疾病首次确诊日以后合同的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180天以后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并因此导致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180天以后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并因此导致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除前述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4、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180天以后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并因此导致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除前述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50%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5、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180天以后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符合合同特定重大疾病定义的疾病(具体定义见“特定重大疾病的定义”),并满足下列年龄及性别对应条件,则保险公司给付等值于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无论被保险人患一种或多种特定重大疾病,该项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均以一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同时承担两项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若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符合“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同时又符合“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或“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1)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前确诊初次患下列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上述规则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1白血病、2严重Ⅲ度烧伤、3骨髓纤维化、4严重心肌炎、5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6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7严重川崎病、8严重脑损伤、9脊髓灰质炎、10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 (2)若被保险人为男性,且在18周岁后确诊初次患下列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上述规则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1睾丸恶性肿瘤、2阴茎恶性肿瘤、3前列腺恶性肿瘤、4骨恶性肿瘤、5脑恶性肿瘤、6胰腺恶性肿瘤、7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8脑中风后遗症、9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10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3)若被保险人为女性,且在18周岁后确诊初次患下列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上述规则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1阴道恶性肿瘤、2输卵管恶性肿瘤、3卵巢恶性肿瘤、4子宫恶性肿瘤、5子宫颈恶性肿瘤、6乳腺恶性肿瘤、7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8严重多发性硬化、9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10系统性红斑狼疮-Ⅲ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20项中症疾病(具体定义见“中症疾病的定义”),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并豁免合同缴费期间内的自中症疾病首次确诊日以后合同的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1次,该项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患多种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同时符合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定义和轻症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30项轻症疾病(具体定义见“轻症疾病的定义”),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并豁免合同缴费期间内的自轻症疾病首次确诊日以后合同的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1次,该项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患多种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前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含)后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自致的伤害、参与殴斗、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6、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疾病,先天性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三、若被保险人的身故由下列原因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9、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特定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重大疾病、特定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20/30年、至70周岁、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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