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鑫福享盈养老年金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35-69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属于投资理财保障产品,提供祝寿金、养老年金、身故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祝寿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照如下约定给付祝寿金:

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给付第一笔祝寿金;自第一笔祝寿金给付之日起,本公司于每满十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给付后续祝寿金。祝寿金给付金额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五倍。

 

二、养老年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于本合同约定领取方式的生效对应日给付养老年金。

养老年金的领取方式分为年领和月领两种。年领金额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月领金额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4%。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二十个保单年度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一次性给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

1.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二十个保单年度内应给付的养老年金和祝寿金(不计利息)总额与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已给付的养老年金和祝寿金(不计利息)两者的差额;

2.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已给付的养老年金和祝寿金(不计利息)两者的差额;

3.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祝寿金 自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给付祝寿金: 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给付第一笔祝寿金;自第一笔祝寿金给付之日起,保险公司于每满十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给付后续祝寿金。祝寿金给付金额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五倍。
养老年金 自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于合同约定领取方式的生效对应日给付养老年金。 养老年金的领取方式分为年领和月领两种。年领金额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月领金额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4%。 被保险人于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二十个保单年度内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 1.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二十个保单年度内应给付的养老年金和祝寿金(不计利息)总额与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已给付的养老年金和祝寿金(不计利息)两者的差额; 2.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已给付的养老年金和祝寿金(不计利息)两者的差额; 3.合同的现金价值。​​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合同的现金价值。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35-69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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