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实际的医药费用以当地卫生局或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处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药费、X 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医院内支出的费用。
医生处方必须符合当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药品报销范围的规定。若被保险人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健康意外保险给付取得补偿,本公司仅视剩余的部分为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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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 | 因遭受意外事故,在180日内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我们在限额内按实际医药费扣除100元免赔额后给付补偿金。 |
投保年龄、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主被保险人及主被保险人的配偶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六十岁,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主被保险人的子女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六十日至十七岁。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医药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牙齿修复、牙齿整形;
(2) 视力矫正;
(3) 美容手术及一般理疗;
(4) 脊椎间盘突出症;
(5) 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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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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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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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费用-其它渠道已报销费用-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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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牙齿修复、牙齿整形; 视力矫正; 美容手术及一般理疗; 脊椎间盘突出症; 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导致医药费用的,我们不承担责任。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