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守护人生B款女性特定疾病保险
女性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女性特定疾病保障,可选女性原位癌、女性特定手术保障。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女性特定疾病、女性原位癌或接受女性特定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女性特定疾病、女性原位癌或接受女性特定手术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所在保险期间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女性特定疾病、女性原位癌或接受女性特定手术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所在保险期间的现金价值。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等待期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疾病”、“女性原位癌”或“女性特定手术”,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续保或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则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女性原位癌保险金 本保险责任是在已投保2.3.2责任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责任,若本项保险责任未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则本项保险责任不产生效力。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女性原位癌(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女性原位癌保险金,本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女性特定手术保险金 本保险责任是在已投保2.3.2责任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责任,若本项保险责任未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则本项保险责任不产生效力。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首次接受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手术(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接受手术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给付女性特定手术保险金,本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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