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康瑞倍致(Pro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30种轻症、30种中症、110种重疾疾病保障,还有身故保障,被保人确诊轻症或中症可豁免保费。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中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5)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中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除第(1)项情形以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中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等待期

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中症重疾”或“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轻症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如下方式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确诊时年龄未满66周岁,保险公司按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乘以3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确诊时年龄已满66周岁(含),保险公司按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3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每种轻症重疾最多给付一次轻症重疾保险金,轻症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轻症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轻症重疾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中症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中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如下方式给付中症重疾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确诊时年龄未满66周岁,保险公司按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乘以50%给付中症重疾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确诊时年龄已满66周岁(含),保险公司按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50%给付中症重疾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每种中症重疾最多给付一次中症重疾保险金,中症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二次为限,当中症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二次时,中症重疾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如下方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确诊时年龄未满66周岁,保险公司按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确诊时年龄已满66周岁(含),保险公司按确诊时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②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合同现金价值。

轻症重疾或中症重疾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或中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合同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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