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泰轻松守护保险产品计划
个人
投保范围
0-55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10种重疾、55种轻症保障,确诊可豁免保费,期满可领取满期金,还有身故保障,可选恶性肿瘤二次赔付。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该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余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患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六次时,合同终止。第一次至第六次按基本保额100%给付,间隔期180天。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患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主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身故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十八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身故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附加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主合同与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2)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60%。
被保险人重大疾病及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保险公司将豁免自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疾病以后按照合同约定应当交纳的各期保险费。合同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的保险费。
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且针对该疾病保险公司已经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再次患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再次确诊,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的,保险公司按主合同与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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