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健康尊享 2.0 版医疗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65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属于短期医疗保障产品,提供一般医疗、重疾医疗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特殊门诊治疗、门诊手术治疗或住院前后门急诊治疗的,无论治疗起始时间在等待期内或等待期届满之后,本公司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续保或因意外伤害导致住院治疗、特殊门诊治疗、门诊手术治疗或住院前后门急诊治疗的,不适用前述等待期的约定。

 

一般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等待期后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接受治疗的,本公司对下列1-4类费用,扣除约定的年度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1.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其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若被保险人接受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且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治疗,本公司继续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的第30日。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接受如下治疗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1)门诊肾透析;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3.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医院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4.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

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接受门急诊治疗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急诊费用(但不包括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当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和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的四者之和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基本保险金额时,则一般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等待期后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接受治疗的,本公司首先按照本条款第2.3.2条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本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基本保险金额后,本公司再对下列1-4类费用,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1.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其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若被保险人接受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且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治疗,本公司继续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的第30日。

2.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接受如下治疗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1)门诊肾透析;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3.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医院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4.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

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接受门急诊治疗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急诊费用(但不包括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当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和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的四者之和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医疗基本保险金额时,则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等待期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特殊门诊治疗、门诊手术治疗或住院前后门急诊治疗的,无论治疗起始时间在等待期内或等待期届满之后,保险公司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续保或因意外伤害导致住院治疗、特殊门诊治疗、门诊手术治疗或住院前后门急诊治疗的,不适用前述等待期的约定。
一般医疗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等待期后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下列1-4类费用,扣除约定的年度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1.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其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若被保险人接受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且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治疗,保险公司继续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的第30日。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接受如下治疗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1)门诊肾透析;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3.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医院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4.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 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接受门急诊治疗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急诊费用(但不包括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当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和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的四者之和达到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基本保险金额时,则一般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并因该疾病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首先按照本条款第2.3.2条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基本保险金额后,保险公司再对下列1-4类费用,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1.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其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若被保险人接受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且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治疗,保险公司继续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的第30日。 2.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接受如下治疗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1)门诊肾透析;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3.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医院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4.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 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接受门急诊治疗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急诊费用(但不包括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当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和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的四者之和达到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医疗基本保险金额时,则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或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挑衅或者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5.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0.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11.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2.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已患的疾病或其并发症、已遭受的伤害,或已有的生理缺陷或残疾,但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知晓并同意承保的除外;

 

13.不孕不育治疗、避孕、节育(含绝育)、子宫体腔内妊娠、产前产后检查、流产、堕胎、分娩(含难产)、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人工生殖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4.疗养、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齿治疗、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及乙类法定传染病(不含病毒性肝炎),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法定传染病。前述传染病定义以被保险人入院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准;

 

16.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性病;

 

17.醉酒、酗酒、酒精中毒所致;

 

18.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19.在国外或中国境外,以及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治疗。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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