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e顺短期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属于意外保障产品,提供因意外导致的身故或全残保障。
保险案例

泰先生(30 岁)为自己投保 e 顺短期交通意外,泰先生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及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指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泰宝贝。
搭乘飞机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00 万元
搭乘私家车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50 万元
驾驶私家车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50 万元
保险期间:6 个月
交费方式:一次性交清
保费:76.3 元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按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交通工具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如果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保险公司已依合同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身体伤残的,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确定伤残等级,并根据该伤残等级按《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件二)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交通工具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而伤残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在同一种类交通工具内发生一次或者多次保险事故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以电子保险单载明的该种类交通工具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8)被保险人违反有关管理部门安全驾驶或者承运部门安全乘坐相关规定;


(9)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外被伤害。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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