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红鑫禧两全保险(分红型)
个人
投保范围
0-65周岁
投保年龄
5年
投保年限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因一般、航空意外导致的身故保障,期满可领取满期金。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般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后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一般身故保险金为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其对应的比例与被保险人身故的时间有关,具体比例如下: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比例100%;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至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比例160%;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至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比例140%;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比例120%。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飞机,自进入客运飞机的舱门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客运飞机的舱门时止因交通事故而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除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3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满期日当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一般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后身故,保险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一般身故保险金为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其对应的比例与被保险人身故的时间有关,具体比例如下: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比例100%;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至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比例160%;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至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比例140%;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比例120%。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飞机,自进入客运飞机的舱门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客运飞机的舱门时止因交通事故而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除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外,保险公司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3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满期日当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违反承运部门安全乘坐的相关规定,未按照交通部门的相关规定擅自或者强行登上或者离开乘坐的交通工具。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8)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情形外,本条款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如1.4、3.2、6.1、8.1、8.3中以黑体字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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