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寿盛世红福尊享版两全保险(分红型)
个人
投保范围
0-69周岁
投保年龄
5/6/10/15年
投保年限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保障,期满可领满期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投保人除外)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第十三条保险事故通知”、“第二十条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第二十一条犹豫期”、“第二十三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二十五条年龄错误”和“第二十六条性别错误”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18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两者之间数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息)。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保单现金价值。 2.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18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两者之间数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息)与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对应的“附表一: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列明的给付比例的乘积。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保单现金价值。
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9周岁


保险期间:5/6/1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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