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i康保个人医疗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65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属于医疗保障产品,提供一般医疗、恶性肿瘤医疗保障,可领取恶性肿瘤津贴。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般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在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医院接受治疗产生如下医疗费用的,我们依照下列约定在一般医疗保险金赔付限额内给付保险金:

1.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在医院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对等待期后本主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主险合同到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对于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仍然按照约定的方法计算并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医院进行如下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4)门诊手术费。

对于因上述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3.一般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需要门诊急诊治疗的,在医院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一般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中不包括上述第2项所列明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我们首先按照前款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我们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年度赔付限额后,我们依照下列约定在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赔付限额内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1.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在医院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对等待期后本主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主险合同到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对于合理且必要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仍然按照约定的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2.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在医院进行如下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7-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3.恶性肿瘤一般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在医院治疗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恶性肿瘤一般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中不包括上述第2项所列明的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的,我们按照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无论被保险人在一个保单年度或多个保单年度、初次发生一种或多种恶性肿瘤,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一般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在主险合同约定的医院接受治疗产生如下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依照下列约定在一般医疗保险金赔付限额内给付保险金: 1.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在医院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对等待期后主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主险合同到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对于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仍然按照约定的方法计算并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医院进行如下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4)门诊手术费。 对于因上述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3.一般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需要门诊急诊治疗的,在医院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一般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中不包括上述第2项所列明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首先按照前款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年度赔付限额后,保险公司依照下列约定在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赔付限额内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1.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在医院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对等待期后主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主险合同到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对于合理且必要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仍然按照约定的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2.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在医院进行如下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7-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3.恶性肿瘤一般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在医院治疗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恶性肿瘤一般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中不包括上述第2项所列明的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的,保险公司按照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无论被保险人在一个保单年度或多个保单年度、初次发生一种或多种恶性肿瘤,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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