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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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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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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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限
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造成消费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我们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 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造成消费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 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金 若在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造成消费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 地区法律)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我们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投保须知

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未取得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经营活动的;


(二)被保险人被吊销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经营许可证后继续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经营活动的;


(三)被保险人超越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或提供食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外生产、销售或提供食品;


(五)被保险人使用劣质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或国家明令禁用的食品原料或非食用性原料、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或包装材料等来生产、销售或提供食品。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


(七)食品超过规定的保质期限;


(八)专供婴幼儿的主、副食品不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标准;


(九)被保险人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雇佣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投保人在投保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七)销售到境外(包括港、澳、台)的食品所引起的责任;


(八)由食品引起的任何慢性病、代谢病,如糖尿病、高血压等所引起的责任;


(九)基因或转基因食品所引起的责任;


(十)食品保健功能的失效所引起的责任;


(十一)食品退换、回收、召回所造成的损失;


(十二)食品本身的损失;


(十三)由于消费者自身疾病、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所导致的任何损失;


(十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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