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大福星20
个人
投保范围
18-55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120种重疾保障,还有身故保障。
保险案例

王先生为妻子李女士(30 周岁)投保平安附加大福星 20 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简称大福星重疾 20),基本保险金额为 30 万元,受益人为李女士;同时还投保平安大福星 20 终身寿险(简称大福星 20),基本保险金额为 31 万元。

本例中王先生为投保人,李女士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平安人寿为保险人。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照身故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等待期 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为附加险合同“7重大疾病释义”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将退还您所支付的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7重大疾病释义”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重大疾病,附加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以上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险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2.1责任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4.2保险事故通知”、“5.1犹豫期”、“7.4年龄错误”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8)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5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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