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少儿福上福特定疾病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19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20种特定轻度疾病、少儿特定疾病、特定疾病保障,可选特定轻度疾病陪护金。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20种特定轻度疾病”中的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您所支付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特定轻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20种特定轻度疾病”中的疾病,且此前未发生过平安附加少儿福上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少儿福上福疾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度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疾病保险金以及少儿福上福疾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疾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及少儿福上福疾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责任均终止,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60种轻症”中的疾病,我们仅按一种疾病给付特定轻度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60种轻症”中的疾病时已经符合少儿福上福疾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或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我们按照少儿福上福疾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或“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少儿福上福疾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且满足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且被保险人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满足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20种特定轻度疾病”中的疾病,我们按照如下约定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少儿福上福疾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一次“20种特定轻度疾病”中的疾病,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20%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2)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少儿福上福疾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两次“20种特定轻度疾病”中的不同种疾病,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3)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少儿福上福疾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三次“20种特定轻度疾病”中的不同种疾病,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20种特定轻度疾病”中的疾病,视为发生一次特定轻度疾病。

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少儿福上福疾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不累计给付。我们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特定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少儿福上福疾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且被保险人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满足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20种特定轻度疾病”中的疾病后,我们按照如下约定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少儿福上福疾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一次“20种特定轻度疾病”中的疾病,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少儿福上福疾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两次“20种特定轻度疾病”中的不同种疾病,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少儿福上福疾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三次“20种特定轻度疾病”中的不同种疾病,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20种特定轻度疾病”中的疾病,视为发生一次特定轻度疾病。

 

可选部分

特定轻度疾病陪护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经医院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20种特定轻度疾病”中的疾病,且此前未发生少儿福上福疾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给付特定轻度疾病陪护保险金。

每次特定轻度疾病陪护保险金按月给付,每份每月给付2000元,连续给付3个月。若未领满3个月特定轻度疾病陪护保险金被保险人即身故,我们将3个月应领的特定轻度疾病陪护保险金与已领的特定轻度疾病陪护保险金的差额一次性给付特定轻度疾病陪护保险金受益人,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特定轻度疾病陪护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将此金额给付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疾病陪护保险金”以及少儿福上福疾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疾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疾病陪护保险金”保险责任以及少儿福上福疾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保险责任均终止,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等待期 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附加险合同约定的“20种特定轻度疾病”中的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您所支付的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特定轻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20种特定轻度疾病”中的疾病,且此前未发生过平安附加少儿福上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少儿福上福疾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度疾病保险金。 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疾病保险金以及少儿福上福疾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疾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及少儿福上福疾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责任均终止,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60种轻症”中的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疾病给付特定轻度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60种轻症”中的疾病时已经符合少儿福上福疾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或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按照少儿福上福疾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或“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在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少儿福上福疾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且满足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且被保险人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满足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20种特定轻度疾病”中的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少儿福上福疾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一次“20种特定轻度疾病”中的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20%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2)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少儿福上福疾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两次“20种特定轻度疾病”中的不同种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3)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少儿福上福疾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三次“20种特定轻度疾病”中的不同种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20种特定轻度疾病”中的疾病,视为发生一次特定轻度疾病。 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少儿福上福疾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不累计给付。保险公司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后,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特定疾病保险金 在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少儿福上福疾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且被保险人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满足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20种特定轻度疾病”中的疾病后,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少儿福上福疾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一次“20种特定轻度疾病”中的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少儿福上福疾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两次“20种特定轻度疾病”中的不同种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少儿福上福疾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三次“20种特定轻度疾病”中的不同种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20种特定轻度疾病”中的疾病,视为发生一次特定轻度疾病。
特定轻度疾病陪护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20种特定轻度疾病”中的疾病,且此前未发生少儿福上福疾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给付特定轻度疾病陪护保险金。 每次特定轻度疾病陪护保险金按月给付,每份每月给付2000元,连续给付3个月。若未领满3个月特定轻度疾病陪护保险金被保险人即身故,保险公司将3个月应领的特定轻度疾病陪护保险金与已领的特定轻度疾病陪护保险金的差额一次性给付特定轻度疾病陪护保险金受益人,附加险合同终止。若特定轻度疾病陪护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将此金额给付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疾病陪护保险金”以及少儿福上福疾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疾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疾病陪护保险金”保险责任以及少儿福上福疾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保险责任均终止,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20种特定轻度疾病”中的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特定轻度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及特定轻度疾病陪护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除“2.1责任免除”外,本附加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1.1保险责任”、“5.1犹豫期”、“7特定轻度疾病释义”、“8.4年龄错误”、“脚注1医院”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19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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