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孝心卡(尊享版)
老年
投保范围
50-80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属于意外伤害保障产品,提供因意外导致的身故、伤残、住院津贴医疗、门诊急诊社保内/外医疗费用、门诊急诊/住院社保乙类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用、住院社保内/外医疗费用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责任期间内,被保险人享有以下保障: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所列伤残项目的,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按伤残程度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所列的伤残,也视为前次伤残),我们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对每份保险按其合理住院日数乘以100元给付意外住院津贴。

意外住院津贴的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180日,累计给付日数达到180日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意外门诊急诊社保内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因遭受意外事故,经医院确诊必须进行门诊急诊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的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不包括乙类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给付意外门诊急诊社保内医疗费用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本公司将扣除被保险人从第三方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本公司按90%的比例给付意外门诊急诊社保内医疗费用保险金。


(五)意外门诊急诊社保乙类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因遭受意外事故,经医院确诊必须进行门诊急诊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的乙类个人自负部分的合理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给付意外门诊急诊社保乙类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用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本公司将扣除被保险人从第三方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本公司按90%的比例给付意外门诊急诊社保乙类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用保险金。


(六)意外门诊急诊社保外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因遭受意外事故,经医院确诊必须进行门诊急诊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属于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外的合理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给付意外门诊急诊社保外医疗费用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本公司将扣除被保险人从第三方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本公司按90%的比例给付意外门诊急诊社保外医疗费用保险金。


(七)意外住院社保内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因遭受意外事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进行住院治疗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的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不包括乙类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给付意外住院社保内医疗费用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本公司将扣除被保险人从第三方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本公司按90%的比例给付意外住院社保内医疗费用保险金。


(八)意外住院社保乙类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因遭受意外事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进行住院治疗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的乙类个人自负部分的合理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给付意外住院社保乙类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用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本公司将扣除被保险人从第三方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本公司按90%的比例给付意外住院社保乙类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用保险金。


(九)意外住院社保外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因遭受意外事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进行住院治疗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属于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外的合理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给付意外住院社保外医疗费用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本公司将扣除被保险人从第三方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本公司按90%的比例给付意外住院社保外医疗费用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其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所列伤残项目的,保险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按伤残程度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所列的伤残,也视为前次伤残),保险公司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每份保险按其合理住院日数乘以100元给付意外住院津贴。 意外住院津贴的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180日,累计给付日数达到180日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门诊急诊社保内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因遭受意外事故,经医院确诊必须进行门诊急诊治疗的,保险公司就其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的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不包括乙类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给付意外门诊急诊社保内医疗费用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公司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公司将扣除被保险人从第三方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保险公司按90%的比例给付意外门诊急诊社保内医疗费用保险金。
意外门诊急诊社保乙类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因遭受意外事故,经医院确诊必须进行门诊急诊治疗的,保险公司就其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的乙类个人自负部分的合理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给付意外门诊急诊社保乙类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用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公司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公司将扣除被保险人从第三方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保险公司按90%的比例给付意外门诊急诊社保乙类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用保险金。
意外门诊急诊社保外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因遭受意外事故,经医院确诊必须进行门诊急诊治疗的,保险公司就其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属于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外的合理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给付意外门诊急诊社保外医疗费用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公司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公司将扣除被保险人从第三方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保险公司按90%的比例给付意外门诊急诊社保外医疗费用保险金。
意外住院社保内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因遭受意外事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就其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进行住院治疗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的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不包括乙类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给付意外住院社保内医疗费用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公司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公司将扣除被保险人从第三方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保险公司按90%的比例给付意外住院社保内医疗费用保险金。
意外住院社保乙类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因遭受意外事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就其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进行住院治疗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的乙类个人自负部分的合理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给付意外住院社保乙类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用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公司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公司将扣除被保险人从第三方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保险公司按90%的比例给付意外住院社保乙类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用保险金。
意外住院社保外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因遭受意外事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就其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进行住院治疗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属于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外的合理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给付意外住院社保外医疗费用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公司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公司将扣除被保险人从第三方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保险公司按90%的比例给付意外住院社保外医疗费用保险金。
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猝死、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2、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八)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性病;


(九)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十)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十二)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门诊急诊社保内医疗费用保险金、意外门诊急诊社保乙类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用保险金、意外门诊急诊社保外医疗费用保险金、意外住院社保内医疗费用保险金、意外住院社保乙类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用保险金或意外住院社保外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八)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九)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一)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50-80周岁

 

保险期间: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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