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i药保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70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属于短期医疗保障产品,提供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因该恶性肿瘤而发生特种药品费用的,无论特种药品费用发生时间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间隔是否超过30日,我们都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将退还您所支付的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这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非首次投保的,您在不迟于上一保险期间届满后60日重新投保本产品的,无等待期。


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对于其用药期内用于治疗该恶性肿瘤且满足以下条件的特种药品,我们在保险金给付限额内按约定的给付比例支付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保险金。

我们承担保险金责任的特种药品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使用特种药品的药品处方必须由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专科医生开具且属于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必备的特种药品且处方药量不超过1个月;

2)购买特种药品前,使用特种药品的药品处方必须经过我们的药品处方审核流程并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流程取药;

3)处方开具的特种药品在我们与您约定的特种药品目录内,此特种药品目录在您投保时确定;

4)特种药品必须自我们指定的药店购买,且购买票据必须出自我们指定的药店。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等待期 自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因该恶性肿瘤而发生特种药品费用的,无论特种药品费用发生时间与主险合同生效之日间隔是否超过30日,保险公司都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将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主险合同的保险费,主险合同终止。这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非首次投保的,投保人在不迟于上一保险期间届满后60日重新投保本产品的,无等待期。
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保险金 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对于其用药期内用于治疗该恶性肿瘤且满足以下条件的特种药品,保险公司在保险金给付限额内按约定的给付比例支付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保险金。 保险公司承担保险金责任的特种药品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使用特种药品的药品处方必须由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专科医生开具且属于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必备的特种药品且处方药量不超过1个月; (2)购买特种药品前,使用特种药品的药品处方必须经过保险公司的药品处方审核流程并按主险合同约定的流程取药; (3)处方开具的特种药品在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特种药品目录内,此特种药品目录在投保人投保时确定; (4)特种药品必须自保险公司指定的药店购买,且购买票据必须出自保险公司指定的药店。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3)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5)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癌症(BRCA1/BRCA2基因突变家族性乳腺癌、遗传性非息肉病性结直肠癌、肾母细胞瘤即Wilms瘤、李-佛美尼综合症(即Li-Fraumeni综合症));


6)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7)既往症。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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