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少儿平安福(Ⅰ)终身寿险
少儿
投保范围
0-17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基本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该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照身故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额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该保单周年日)身故,且被保险人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满足平安附加少儿平安福(Ⅰ)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简称“少儿福疾Ⅰ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的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该保单周年日)身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该保单周年日)身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两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该保单周年日)身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三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额外身故保险金,不累计给付。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基本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该保单周年日)身故,保险公司按照身故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额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该保单周年日)身故,且被保险人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满足平安附加少儿平安福(Ⅰ)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简称“少儿福疾Ⅰ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该保单周年日)身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该保单周年日)身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两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该保单周年日)身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三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额外身故保险金,不累计给付。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2.1责任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4.2保险事故通知”、“5.1犹豫期”、“7.4年龄错误”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17周岁

 

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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