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幸孕星(2019)医疗保险
女性
投保范围
20-40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属于医疗保障产品,提供第一被保险人妊娠特定疾病住院医疗、第二被保险人住院医疗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第一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妊娠特定疾病”,因该妊娠特定疾病而住院治疗的,无论住院治疗时间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间隔是否超过30日,我们都不承担住院治疗保险责任,将退还您所支付的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这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免赔额

指由第一及第二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本主险合同不予赔偿的部分。保险期间内第一被保险人妊娠特定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和第二被保险人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合计为人民币1000元。

第一及第二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或公费医疗报销部分不计入免赔额。第一及第二被保险人从工作单位、商业保险等其他途径报销部分以及个人自付部分,均计入免赔额,但计入金额合计不超过1000元。

 

第一被保险人妊娠特定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第一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妊娠特定疾病,在医院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因该妊娠特定疾病需进行住院治疗的,我们就其因治疗妊娠特定疾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6,在扣除按社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及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其余额的80%并适用补偿原则后给付妊娠特定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住院医疗保险金

第二被保险人自出生之日起15日内经医院诊断需进行住院治疗的,对第二被保险人自出生之日起15日内的住院治疗,我们就其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包含范围同“脚注住院医疗费用”,不包含常规医疗检查费和预防性保健费)在扣除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的余额(以下简称“余额”),我们按下面两种方式进行赔付:

(1)就诊时第二被保险人未使用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我们按余额的60%并适用补偿原则后给付第二被保险人住院医疗保险金;

(2)就诊时第二被保险人已使用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我们按余额的80%并适用补偿原则后给付第二被保险人住院医疗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等待期 自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第一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2确诊为主险合同约定的“妊娠特定疾病”,因该妊娠特定疾病而住院治疗的,无论住院治疗时间与主险合同生效之日间隔是否超过30日,保险公司都不承担住院治疗保险责任,将退还您所支付的主险合同的保险费,主险合同终止。这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免赔额 指由第一及第二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主险合同不予赔偿的部分。保险期间内第一被保险人妊娠特定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和第二被保险人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合计为人民币1000元。 第一及第二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或公费医疗报销部分不计入免赔额。第一及第二被保险人从工作单位、商业保险等其他途径报销部分以及个人自付部分,均计入免赔额,但计入金额合计不超过1000元。
第一被保险人妊娠特定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第一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妊娠特定疾病,在医院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因该妊娠特定疾病需进行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就其因治疗妊娠特定疾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6,在扣除按社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及主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其余额的80%并适用补偿原则后给付妊娠特定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第二被保险人住院医疗保险金 第二被保险人自出生之日起15日内经医院诊断需进行住院治疗的,对第二被保险人自出生之日起15日内的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包含范围同“脚注住院医疗费用”,不包含常规医疗检查费和预防性保健费)在扣除主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的余额(以下简称“余额”),保险公司按下面两种方式进行赔付: (1)就诊时第二被保险人未使用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保险公司按余额的60%并适用补偿原则后给付第二被保险人住院医疗保险金; (2)就诊时第二被保险人已使用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保险公司按余额的80%并适用补偿原则后给付第二被保险人住院医疗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第一或第二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第一或第二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第一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第一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第一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5)第一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6)第一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第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既往症;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除“2.1责任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1.1投保对象”、“1.3保险责任”、“4.2保险事故通知”、“6妊娠特定疾病释义”、“7先天性疾病释义”、“8.3年龄错误”、“脚注2医院”、“脚注4住院”、“脚注6住院医疗费用”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20-40周岁

 

保险期间: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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