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内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已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未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本公司按二倍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按给付当时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按给付当时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三、免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至交费期满前初次患“重大疾病”,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免交余下各期的保险费,“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继续有效。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已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未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 按二倍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内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初次患"重大疾病",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
重疾豁免保费 | 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至交费期满前初次患"重大疾病",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免交余下各期的保险费,"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继续有效。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 | 约定保额 x 10% + 已交保费 | 约定保额 | |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 |
身故 | 疾病导致 | 约定保额 x 10% + 已交保费 |
约定保额 (如未领取重疾保险金,则按双倍约定保额领取) |
意外导致 |
约定保额 (如未领取重疾保险金,则按双倍约定保额领取) |
注:此产品包含健康保障,疾病有1年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患艾滋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