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如意鑫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60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终身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00种重疾+35种轻症疾病保障,重疾最多可赔付2次,轻症最多可赔付3次,确诊重疾以及轻症皆可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产品描述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1)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经诊断于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经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 诊初次患有合同附表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 保险金”,责任终止。“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 起一年后,经诊断首次发生并经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的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的重 大疾病所属组别中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终止。“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轻症疾病保险金 (1)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若经诊断于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经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 诊初次患有合同附表一约定的一项或多项轻症疾病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一次轻症疾病 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2)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若经诊断首次发生并经 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第一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中的一项或多项轻症疾病 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3)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若经诊断首次发生并经 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第一次轻症疾病及第二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中的一 项或多项轻症疾病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第三 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豁免保险费 若经诊断于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经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合同附表一约定 的一项或多项轻症疾病或附表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的,自被保险人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 病之日起,免予收取保险期间内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项责任终止。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若因意外或于合同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 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因意外或于本合同等待期后因疾病身故,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前十年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合同等待期后至第十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在按合同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约定,给付 “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司还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额外给付 “前十年重大疾病额外保障金”,且给付以两次为限。
生命末期关爱金 若经诊断于合同等待期后经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并认定 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所患疾病平均存活期不超过六个月,按确诊 当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生命末期关爱金”,合同终止。
保险案例

投保须知
责任免除
谁能保
0-60周岁
免费获取 3份保险方案
今日已有133人预约
相关保险方案推荐
民生如意鑫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894元
年缴保费
780000元
最高保额
重疾险
3岁
查看方案
推荐理由:保障全面保费更低,前十年内保障更高,您的鑫愿我来完成
张恒
1260关注
同类产品推荐
推荐热文
更多 >
推荐代理人
更多 >
0592-3662001
Copyright © 2024 沃保网 闽ICP备08003619号
闽公安网备35020302000659号
联系客服
立即咨询
全站导航
推荐 保险头条 保险问答 计划书 险种测评 金融 保险产品 关于沃保
买保险
保险问吧 业界要闻
卖保险
保险资讯
沃保专区
金融知识 帮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