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人寿幸福金生年金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70周岁
投保年龄
至100周岁
投保年限
属于投资理财保障产品,提供成人金、祝寿金、福寿金、生存年金保障,还有身故保障。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以上“2.4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其他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及重点提示,详见本合同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成人金 若合同生效满5年,且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8%给付成人金。
祝寿金 若合同生效满5年,且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祝寿金。
生存年金 自合同第5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7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止,在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生存年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19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5周岁的,自合同第5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59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止,在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生存年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61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57周岁的,自合同第5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99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止,在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生存年金。
福寿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福寿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和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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