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常春藤老年防癌疾病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45-70周岁
投保年龄
10/20年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原位癌、恶性肿瘤保障,还有身故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原位癌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约定的原位癌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给付后原位癌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的原位癌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原位癌,我们仅按一种原位癌给付原位癌保险金。

三、若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原位癌定义和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恶性肿瘤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恶性肿瘤,我们仅按一种恶性肿瘤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已交保险费”按照原位癌或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保险费与保险费的已交期数计算。

恶性肿瘤保险金与身故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原位癌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约定的原位癌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给付后原位癌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合同的原位癌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原位癌,保险公司仅按一种原位癌给付原位癌保险金。 三、若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同时符合合同约定的原位癌定义和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恶性肿瘤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恶性肿瘤,保险公司仅按一种恶性肿瘤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约定的原位癌或恶性肿瘤、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约定的原位癌或恶性肿瘤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四、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约定的原位癌或恶性肿瘤、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45-70周岁

 

保险期间:1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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