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康稳利保两全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5年
投保年限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期满可领取满期金,还有身故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保险公司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含)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您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数额(不计利息)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您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数额(不计利息)的一定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具体比例如下: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为1840周岁,该比例为160%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为4160周岁,该比例为140%

三、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为17周岁(含)以下或61周岁(含)以上,该比例为120%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含)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投保人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数额(不计利息)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投保人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数额(不计利息)的一定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具体比例如下: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为18至40周岁,该比例为160%;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为41至60周岁,该比例为140%; 三、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为17周岁(含)以下或61周岁(含)以上,该比例为120%。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被保险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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