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康康康重大疾病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70种重症和20种轻症保障,保险期届满可续保。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一、在等待期后,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一、在等待期后,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二、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或者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故意自伤;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险期间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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