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贵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A 款)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属于意外保障产品,提供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身故保障。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1-11项情形之一残疾或身故的,或在12-13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疾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猝死、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7.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除外;


10.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1.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12.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13.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期间。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2-11项情形或在上述12-13项期间被保险人残疾或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公司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如保险公司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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