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保人寿及时雨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020 版)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10种重疾、40种轻症、25种中症疾病保障,确诊可豁免保费,还有身故保障,可选恶性肿瘤额外保障、疾病医疗津贴保障。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不包括“8重大疾病释义”中所定义的“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因职业关系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和“因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以外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有本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除“2.1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1.4等待期”、“1.5保险责任”、“3.3效力中止”、“4.2保险事故通知”、“5.1犹豫期”、“7.5年龄、性别错误处理”、“7.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重大疾病释义”、“9轻症疾病释义”、“10中症疾病释义”、“脚注1意外伤害”、“脚注2医院”、“脚注3首次患有”中文字突出显示的内容。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110种重疾,给付3次,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给付,间隔期1年。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有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等待期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合同继续有效。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等待期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等待期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有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等待期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轻症疾病、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因意外伤害或者于等待期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满18周岁或者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日),因意外伤害或者于等待期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以后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恶性肿瘤,且保险公司根据合同1.5.1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五年后,经医院确诊再次患有合同所列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责任终止。
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 (1)重大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等待期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患有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且保险公司根据合同1.5.1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被保险人自该疾病确诊之日起,因该疾病在医院接受相关治疗、随诊或复查,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2%给付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 每6个月度内因重大疾病给付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累计给付次数以6次为限。两次重大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给付的时间间隔大于等于6个月。 (2)中症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等待期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患有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且保险公司根据合同1.5.1约定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被保险人自该疾病确诊之日起,因该疾病在医院接受相关治疗、随诊或复查,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2%给付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 每6个月度内因中症疾病给付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累计给付次数以4次为限。两次中症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给付的时间间隔大于等于6个月。 (3)轻症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等待期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患有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且保险公司根据合同1.5.1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被保险人自该疾病确诊之日起,因该疾病在医院接受相关治疗、随诊或复查,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2%给付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 每6个月度内因轻症疾病给付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累计给付次数以2次为限。两次轻症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给付的时间间隔大于等于6个月。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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