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互联网明爱宝贝 A 款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少儿
投保范围
出生满 28 天至 17 周岁
投保年龄
至70周岁或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轻症、中症、首次重疾、疾病关爱、少儿特疾和罕见病、身故/全残和保费豁免保障,可选重疾多次赔、二次癌症、少儿特疾住院津贴保障
产品描述

1、额外赔力度大

2022国联人寿明爱宝贝少儿重疾险的保单前30年,首次患轻中重症均可额外赔10%、20%、50%保额,这个赔付力度是非常不错的。

2、少儿特疾保障优秀

2022国联人寿明爱宝贝少儿重疾险提供了20种少儿特疾保障,终身额外赔120%,加上保单前30年重疾额外赔50%,明爱宝贝少儿特疾最高可赔付2.7倍基本保额,无出险年龄限制,这个特疾保障绝对是行业顶配了。

3、可选重疾多次赔力度强

2022国联人寿明爱宝贝少儿重疾险的重疾多次赔无三同,而且最高可赔付150%保额,这个赔付力度无疑是同类产品中最强的。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同一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五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满五次后,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同一种中症疾病仅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满三次后,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疾病关爱金

疾病关爱保险金责任包括“首次轻症疾病关爱保险金”、“首次中症疾病关爱保

险金”和“首次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

首次轻症疾病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第 30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首次确诊合同约定的任一轻症后,按合同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首次轻症疾病关爱保险金,给付后首次轻症疾病关爱保险金责任终止。

首次中症疾病关爱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第 30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首次确诊合同约定的任一中症后,按合同约定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首次中症疾病关爱保险金,给付后首次中症疾病关爱保险金责任终止。

首次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第 30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首次确诊合同约定的任一重症后,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给付后首次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责任终止。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在按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若选)或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若选)的 同时,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少儿罕见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少儿罕见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在按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若选)或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若选)的 同时,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少儿罕见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少儿罕见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

止。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投保人根据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支付的保险费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 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 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合同 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保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 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责任包括“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间隔期为1年,分别给付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130%、150%。

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且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后,自该次“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 3 年后,被保险人再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再次确诊,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其中,再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仅包括以下情况:

(1)与前一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重度”;

(2)前一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复发、转移;

(3)前一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仍持续存在。

少儿特定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 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因此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诊疗的,按300元/日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每个保单年度内,保险公司按每一保单年度内实际住院天数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住 院津贴保险金,每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日数以30日为限。在保险期间内,当 累计给付的少儿特定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达到10万元,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28天-17岁

保障期间:保至70岁/终身

缴费期间:5/10/15/20/30年交

等待期:180天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发生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少儿特定疾病、少儿罕见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 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酒后驾 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6)更多详情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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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海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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