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国民健康福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00种重疾、20种中症、40种轻症保障,确诊可豁免保费,可选特定重疾、身故、二/三次恶性肿瘤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上,您可与我们约定选择投保可选部分,所选择的内容以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为准。所选的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合同有效期间内不得更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基本部分

等待期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90日内(含90日当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患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

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以下情形之一的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1)若该重大疾病在本合同第十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则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30%;

(2)若该重大疾病在本合同第十个保单周年日(含)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则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若您选择投保可选部分,则除“二、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外,其余保险责任均同时终止。若您未选择投保可选部分,则本合同同时终止。

 

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中症疾病的中症疾病保险金最多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不超过三次,若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该项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最多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不超过次,若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该项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我们豁免自确诊日后本合同应交的剩余各期保险费,该项保险责任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可选部分

身故保险金(方式一)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方式二)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情形之一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不含),则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则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若您选择投保可选部分,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两项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二、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和“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保险责任:

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所对应的重大疾病为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则被保险人生存至“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所对应的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三年后,若被专科医生再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不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所对应的重大疾病为本合同约定的除恶性肿瘤之外的其他重大疾病,则被保险人生存至“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所对应的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年后,若被专科医生再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不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所对应的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满三年后,若被专科医生再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不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不含)前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为男性,且在18周岁(含)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男性特定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为女性,且在18周岁(含)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等待期 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90日内(含90日当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患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向您退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以下情形之一的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1)若该重大疾病在合同第十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则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30%; (2)若该重大疾病在合同第十个保单周年日(含)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则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若您选择投保可选部分,则除“二、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外,其余保险责任均同时终止。若您未选择投保可选部分,则合同同时终止。
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中症疾病的中症疾病保险金最多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不超过三次,若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该项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发生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最多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不超过次,若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该项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发生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公司豁免自确诊日后合同应交的剩余各期保险费,该项保险责任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同时符合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同时符合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同时符合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定义和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方式一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方式二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情形之一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不含),则为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则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若您选择投保可选部分,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两项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所对应的重大疾病为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则被保险人生存至“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所对应的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三年后,若被专科医生再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不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所对应的重大疾病为合同约定的除恶性肿瘤之外的其他重大疾病,则被保险人生存至“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所对应的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年后,若被专科医生再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不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所对应的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满三年后,若被专科医生再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不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不含)前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为男性,且在18周岁(含)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男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为女性,且在18周岁(含)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5)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恶性肿瘤”、“少儿特定重大疾病”、“男性特定重大疾病”或“女性特定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相应保险责任;若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选择投保身故保险金,因下列第(1)至第(4)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但符合本合同“因职业关系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因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或“因器官移植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定义的不在此限)。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合同效力终止之日本合同的保单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5)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恶性肿瘤”、“少儿特定重大疾病”、“男性特定重大疾病”或“女性特定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效力终止之日本合同的保单价值。

 

若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选择投保身故保险金,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4)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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