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星联合乳果爱医疗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18-70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属于短期医疗保障产品,提供乳腺癌首次复发医疗保障,还有6种重疾、乳腺癌药品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乳腺癌首次复发医疗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于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为乳腺癌首次复发,对于被保险人自确诊之日起360天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产生的医学必需的费用,本公司按“2.3.4”的补偿原则和赔付标准承担给付乳腺癌首次复发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对于在等待期后,至本合同到期日前发生且延续至本合同到期后的合理且必要的治疗费用,我司仍按照按“2.3.4”的补偿原则和赔付标准给付自确诊乳腺癌首次复发之日起360天内的乳腺癌首次复发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给付的乳腺癌首次复发医疗保险金累计以乳腺癌首次复发医疗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该金额后,本合同的乳腺癌首次复发医疗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为乳腺癌首次复发,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乳腺癌首次复发医疗保险金的责任,并无息退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于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等待期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并无息退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乳腺癌药品保险责任(可选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凭医生开具的处方在指定或认可的药品服务网络购买或者领取乳腺癌治疗的药品,对由此发生的药品费用,本公司承担给付乳腺癌药品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乳腺癌药品保险金以乳腺癌药品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该金额后,本合同的乳腺癌药品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乳腺癌首次复发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于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为乳腺癌首次复发,对于被保险人自确诊之日起360天内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产生的医学必需的费用,保险公司按“2.3.4”的补偿原则和赔付标准承担给付乳腺癌首次复发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对于在等待期后,至合同到期日前发生且延续至合同到期后的合理且必要的治疗费用,我司仍按照按“2.3.4”的补偿原则和赔付标准给付自确诊乳腺癌首次复发之日起360天内的乳腺癌首次复发医疗保险金。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给付的乳腺癌首次复发医疗保险金累计以乳腺癌首次复发医疗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该金额后,合同的乳腺癌首次复发医疗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等待期内,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为乳腺癌首次复发,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乳腺癌首次复发医疗保险金的责任,并无息退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于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等待期内,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并无息退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乳腺癌药品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凭医生开具的处方在指定或认可的药品服务网络购买或者领取乳腺癌治疗的药品,对由此发生的药品费用,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乳腺癌药品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乳腺癌药品保险金以乳腺癌药品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该金额后,合同的乳腺癌药品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且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因下列任何情形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乳腺癌复发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乳腺癌首次复发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以及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以外的国家或地区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接受治疗;

 

(6)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

 

(7)在非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药品服务网络中购买药品,或在非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治疗费用;

 

(8)被保险人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0)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或癫痫发作;

 

(11)传染病、药物不良反应、试验性治疗;

 

(12)被保险人因预防、康复、保健性或非乳腺癌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

 

(13)健康滋补类中药药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1)单味或复方均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鹿茸、猴枣、狗宝、海马、海龙、玛瑙、玳瑁、冬虫夏草、马宝、牛黄、珊瑚、麝香、羚羊角尖粉、犀角、燕窝、人参(生晒参除外),以及各种可以药用的动物脏器(鸡内金除外)和胎、鞭、尾、筋、骨。2)单味使用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阿胶、阿胶珠、鹿角胶、鳖甲胶、三七、龟角胶、龟鹿二仙胶、龟板胶、藏红花、生晒参、羚羊角粉。3)以上所列药品包括生药及炮制后的饮片及药材、中药敷贴、中药熏蒸;

 

(14)战争、军事冲突、恐怖主义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70周岁

 

险期间: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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