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星保德信团体无忧保意外伤害保险
团体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属于意外伤害保障产品,提供因意外导致的身故、伤残保障,可选交通意外导致的身故、伤残保障,还有意外伤害医疗及住院津贴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必选责任和可选责任,必选责任为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选择的部分,可选责任可由投保人决定是否投保,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责任。

所选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变更。

 

(一)必选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该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但若该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之前本合同已有第2.4.2条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第2.4.2条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4.2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发生身体伤残,且其伤残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列的伤残条目,我们将依照“评定标准”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可选责任

在投保必选责任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为被保险人选择投保以下可选责任。

2.4.3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使用指定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该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除按本合同第2.4.1条的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名下所对应的该指定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额外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但若该被保险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之前本合同已有同一指定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同一指定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4.4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使用指定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该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发生身体伤残,且其伤残属于“评定标准”中所列的伤残条目的,我们除按本合同第2.4.2条的约定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还将根据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名下所对应的指定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2.4.5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该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对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发生的属于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合理的医疗费用,我们将对该被保险人在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该被保险人通过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后,按下列约定向该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如该被保险人本次就诊的医疗费用经过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结算的,则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合理的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2)如该被保险人本次就诊的医疗费用未经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结算的,则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合理的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90%

该项责任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单上载明。本合同有效期内,对同一被保险人,在多次计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情况下免赔额将只使用一次。若发生免赔额未足额扣除的情形(合理的医疗费用小于免赔额),未扣除的免赔额可在其后各次计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继续扣除,直至免赔额扣除完毕。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2.4.6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该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在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将按如下约定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单次住院免赔天数]×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每日意外住院津贴金额

本合同的单次住院免赔天数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单上载明。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单次住院治疗的,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最高可达九十日,多次住院治疗的,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最高可达一百八十日,在每一保险期间内累计所承担的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达到一百八十日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该被保 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的,将按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合同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身体伤残,且其伤残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列的伤残条目,将依照“评定标准”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若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若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因使用指定交通工具导致的身故,可以赔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赔付后合同终止。
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使用指定的交通工具,导致的伤残,按照伤残等级对应的比例赔付。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事故,并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所支付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可以报销,报销计算方法如下: (1)如该被保险人本次就诊的医疗费用经过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结算的,则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合理的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2)如该被保险人本次就诊的医疗费用未经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结算的,则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合理的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90%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如果因为意外伤害导致要住院治疗的,可以赔付,住院津贴的计算方法如下: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单次住院免赔天数]×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每日意外住院津贴金额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11)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15)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或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参与斗殴、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被保险人主动参与暴乱或武装叛乱;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堕胎、避孕、节育绝育、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但按照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被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导致有伤口而产生的感染的除外;

 

(9)被保险人药物过敏、脊柱椎间盘突出、整容、变性、医疗事故、猝死、中暑、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症状、体征、生理缺陷及残疾情况;

 

(12)被保险人患有职业病、地方病、鼠疫、霍乱、淋病、梅毒;

 

(13)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4)被保险人的一般健康检查或疗养、康复,以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15)被保险人助听器、义肢、义眼或其他辅助器械的装配。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所有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该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责任终止时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11)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所有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责任终止时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

免费获取 3份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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