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爱宁保定期寿险
个人
投保范围
18-65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因航空、轨道交通工具、一般意外导致的身故或全残保障,还有普通身故或全残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自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当日)前,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除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轨道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当日)前,以乘客身份乘坐轨道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除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轨道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当日)前,被保险人因上述“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以乘客身份乘坐轨道交通工具期间”以外的情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除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自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当日)前,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除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轨道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当日)前,以乘客身份乘坐轨道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除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轨道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当日)前,被保险人因上述“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以乘客身份乘坐轨道交通工具期间”以外的情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除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轨道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被保险人猝死,被保险人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

 

(6)被保险人分娩、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7)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8)被保险人接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9)被保险人患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10)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1)被保险人在列车的车厢外部、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65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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