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华安顾附加富利芒格年金保险(分红型)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属于投资理财保障,提供特别生存金、生存金、祝寿金保障,还有身故、全残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特别生存保险金

(一)交费期间为3年的,本附加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仍生存的,在本附加合同第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公司将给付一次特别生存保险金,给付的金额为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60%。

(二)交费期间为5年的,本附加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仍生存的,在本附加合同第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公司将给付一次特别生存保险金,给付的金额为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三)交费期间为10年的,本附加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仍生存的,自本附加合同第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开始,至本附加合同第9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本公司于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给付一次特别生存保险金,共计给付5次,每次给付的金额为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二、生存保险金

交费期间为3年和5年的,本附加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仍生存的,自本附加合同第6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开始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本附加合同终止。

交费期间为10年的,本附加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仍生存的,自本附加合同第10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开始,本公司于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本附加合同终止。


三、祝寿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分为55(限女性)、60、65、70、75、80、88周岁七种,投保人在投保时需与本公司约定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确定后,不得变更。

交费期间为3年和5年的,被保险人生存至满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公司按照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祝寿保险金,祝寿保险金仅给付一次。

交费期间为10年的,被保险人生存至满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公司按照累计已交保险费的50%给付祝寿保险金,祝寿保险金仅给付一次。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约定的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身故,本公司将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一)身故日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已给付的特别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

被保险人在约定的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及之后身故,本公司将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一)身故日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五、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约定的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全残,本公司将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一)确定全残日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已给付的特别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

被保险人在约定的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及之后全残,本公司将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一)确定全残日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特别生存保险金 (一)交费期间为3年的,附加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仍生存的,在附加合同第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保险公司将给付一次特别生存保险金,给付的金额为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60%。 (二)交费期间为5年的,附加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仍生存的,在附加合同第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保险公司将给付一次特别生存保险金,给付的金额为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三)交费期间为10年的,附加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仍生存的,自附加合同第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开始,至附加合同第9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保险公司于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给付一次特别生存保险金,共计给付5次,每次给付的金额为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生存保险金 交费期间为3年和5年的,附加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仍生存的,自附加合同第6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开始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附加合同终止。 交费期间为10年的,附加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仍生存的,自附加合同第10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开始,保险公司于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附加合同终止。
祝寿保险金 附加合同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分为55(限女性)、60、65、70、75、80、88周岁七种,投保人在投保时需与保险公司约定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确定后,不得变更。 交费期间为3年和5年的,被保险人生存至满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保险公司按照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祝寿保险金,祝寿保险金仅给付一次。 交费期间为10年的,被保险人生存至满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保险公司按照累计已交保险费的50%给付祝寿保险金,祝寿保险金仅给付一次。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约定的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一)身故日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已给付的特别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 被保险人在约定的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及之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一)身故日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约定的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一)确定全残日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已给付的特别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 被保险人在约定的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及之后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一)确定全残日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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