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生彩虹桥尊享医疗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64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属于医疗保障产品,提供一般医疗、重疾医疗、特定疾病赴日医疗保障,还有特殊情况下的一次性补偿保障。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而发生保险事故或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使用管制药品;


八、被保险人患精神疾病;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不包括《附表一:重大疾病种类表》中的第三十八类、第五十类、第六十三类、第八十类);


十、被保险人妊娠(包括病理妊娠)、流产、分娩、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避孕、绝育手术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十一、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一般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病且经保险公司认可的中国大陆地区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需至医院接受相关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下述1至4类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且经保险公司认可的中国大陆地区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保险公司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中国大陆地区医院进行治疗的,保险公司先按保险公司第四条第一款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总额达到保险公司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时,保险公司对因治疗该重大疾病而产生的下述1至5类费用,按保险公司第五条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特定疾病赴日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且经保险公司认可的中国大陆地区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保险公司所定义的特定疾病,被保险人在特定疾病确诊之日后,通过保险公司授权的海外医疗服务机构的安排前往推荐的日本地区医院进行治疗的,保险公司对其在该日本地区医院内实际支出的因为治疗该特定疾病而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给付特定疾病赴日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等待期后、保险期间届满前通过保险公司授权的海外医疗服务机构的安排前往推荐的日本地区医院进行治疗,且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将延续承担因本次治疗发生的、不超过该保险期间届满后三十天(含)内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并且该延续期间的医疗费用计入该次特定疾病治疗开始日所属的保险期间。
特殊情况下的一次性补偿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且经保险公司认可的中国大陆地区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保险公司《附表二:特定疾病种类表》所定义的特定疾病,但尚未发生第四条第三款约定的赔付,由于客观因素(例如签证拒签等)或被保险人主观意愿,被保险人不能或者不愿前往保险公司授权的海外医疗服务机构推荐的日本地区医院进行治疗的,被保险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特殊情况下的一次性补偿,保险公司按人民币68,000元(大写:陆万捌仟元)给付特殊情况下的一次性补偿保险金,保险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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