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鑫惠保终身年金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70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投资理财保障产品,提供特别生存金、生存金,还有身故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特别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第5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前5个保单年度保险费总额的20%向受益人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第6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时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者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特别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第5个保单周年日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您已交纳的合同前5个保单年度保险费总额的20%向受益人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自合同第6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时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两者的较大者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除以上“2.1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其他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本合同“4.2保险事故通知”、“5.1犹豫期”、“7.3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7.5年龄性别错误”、“7.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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