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18版)
个人
投保范围
18-60周岁
投保年龄
与主合同一致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确诊轻症/中症/重疾、身故或全残可豁免保费。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本附加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本附加合同生效后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者全残;

(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

(3)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己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或者全残,我们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长期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100种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长期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20种中症疾病),我们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长期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35种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长期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等待期 附加合同生效日或附加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附加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者全残; (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 (3)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己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或者全残,保险公司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长期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100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长期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20种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长期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35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长期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4)投保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经输血、因职业关系、因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除外);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除外、发生本附加合同中约定的疾病除外)。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以外保险事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除以上“2.1责任免除”外,本附加合同中还有其他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本附加合同“1.4保险责任”、“4.2保险事故通知”、“5.1犹豫期”、“6.3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6.6年龄性别错误”、“6.7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7.2重大疾病定义”、“8.1中症疾病定义”、“9.1轻症疾病定义”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60周岁

 

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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