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乐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20年/至80周岁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00种重大疾病、45种轻症疾病、4种特定疾病、身故保障。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以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为准)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6内因疾病经合同约定约定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该重大疾病确诊时合同约定累计已缴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约定随之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下列规则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约定随之终止:

(1)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八十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且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未满四十周岁,且被保险人首次患有该重大疾病时未满六十周岁,重大疾病保险金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50%;

(2)重大疾病保险金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该轻症疾病确诊时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随之终止

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重大疾病中的特定疾病,除给付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外,保险公司还将按照该特定疾病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约定随之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约定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合同约定随之终止:

(1)合同约定的现金价值;

(2)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合同约定累计已缴保险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20年/至80周岁

免费获取 3份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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