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永禧两全保险(分红型)(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63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两全理财产品,保单生效第三年起可年年领取生存金,身故、全残、满期均可返本,还可享受公司经营红利。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自第3个保单周年日起,被保险人在每年的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将给付“满期保险金”,不再给付“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把“生存保险金”作为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来购买我们当时提供的万能保险产品,但应满足我们当时相应的管理规定。

 

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或在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至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若在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或在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身故或全残的,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在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至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全残的,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 自第3个保单周年日起,在每年的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谁能保
0-63周岁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中韩永禧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生存金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第三年起,每年领取一次)

身故或全残
未满18周岁或已满65周岁

已交保费

已满18周岁,

未满65周岁

已交保费×105%
满期金
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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