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永佑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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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16-55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长期健康保障,提供40种重疾和15种轻症疾病保障,重疾最多可赔3次,轻症最多可赔3次,还提供特定癌症、长期护理、身故或全残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约定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10条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并豁免本合同在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以后的保险费,同时其他保险责任均终止,即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特定癌症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长期护理保险金”的责任。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年后,经约定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第10条定义的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年后,经约定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第10条定义的首次重大疾病以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至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经约定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11条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同一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最多针对三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满三种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特定癌症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至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经约定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12条定义的特定癌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且在确诊之日起的第30日仍生存的,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时,我们还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额外给付特定癌症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我们在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时,不给付特定癌症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长期护理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及以后,初次发生并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该状态持续180天以上的,我们将自被保险人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后的下一个保单周月日起,在每个保单周月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连续给付十年,共计一百二十次。

 

若被保险人在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全残,或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则未给付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给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在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身故,则未给付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给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若在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在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于等待期后经约定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符合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于等待期后,至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经约定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符合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特定癌症保险金 若于等待期后,至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经约定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符合合同定义的特定癌症,且在确诊之日起的第30日仍生存的,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时,我们还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额外给付特定癌症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长期护理保险金 若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及以后,初次发生并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该状态持续180天以上的,我们将自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后的下一个保单周月日起,在每个保单周月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连续给付十年,共计一百二十次。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年后,经约定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定义的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年后,经约定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定义的首次重大疾病以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和特定癌症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若属于本合同所保障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则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发生本条第1款第(1)、(2)、(3)、(4)、(6)、(7)项规定的情形之一;

 

 (2)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本条第1款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本条第1款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谁能保
16-55周岁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中韩永佑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重大疾病
首次
已交保费
基本保额
第二次
不承担保险责任

基本保额

(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年后,确诊其余组别重大疾病,可领取)

第三次
不承担保险责任

基本保额

(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年后,确诊前两次重疾组别以外的重大疾病,可领取)

轻症疾病
已交保费

基本保额×20%

(同一轻症仅给付一次,最多针对三种轻症进行给付)

特定癌症
不承担保险责任

基本保额×50%

(确诊特定癌症30天后仍生存,可领取)

身故或全残
未满18周岁
已交保费
已满18周岁
基本保额
长期护理金

基本保额÷120

(认定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下个月起,每月领取一次,连续给付10年,若给付期间发生身故、全残、重疾,将未给付的差额一次性给付)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

重大疾病保哪些

轻症疾病保哪些

特定癌症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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