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全心保重疾险(B款)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障,可选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等保障。
产品描述

人保寿险全心保重疾险(B款)产品优点:

1.多种缴费期限选择,可以选择20年和30年

2、保障内容全面,有基本保障与可选保障选择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1、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在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若您未投保本合同可选部分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在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终止。

中症疾病保险金

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一种或多种),且此前未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每种中症疾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9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一种或多种),且此前未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疾病关爱保险金

疾病关爱保险金

(1)轻症疾病关爱保险金: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且于年满60周岁10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一种或多种),则保险公司在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轻症疾病关爱保险金。轻症疾病关爱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2)中症疾病关爱保险金: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且于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一种或多种),则保险公司在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中症疾病关爱保险金。中症疾病关爱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3)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且于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则保险公司在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已交的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轻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豁免被保险人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可选)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豁免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可选)

保险公司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第一次重大疾病以外的合同约定的其他重 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可选)

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前述二次重大疾病以外的合同约定的其他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人保寿险全心保重疾险(B款)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终身

缴费期限:20年和30年

等待期: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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