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臻悦终身寿险(分红型)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轻症重疾、重大疾病保险金,还有轻症重疾豁免保险费。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保险费。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按照以下两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以下两者较大值:

a.本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b.本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与附加疾病合同累积增额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我们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等待期 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保险费。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的,无等待期。
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照以下两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以下两者较大值: a.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b.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与附加疾病合同累积增额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保险公司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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