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附加阳光普照E款重大疾病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短期保障一年,保障25种重大疾病,确诊重疾28天后生存给付基本保额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给付
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且自确诊之日起28天后仍生存,则我们给付等值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在确诊后生存未满28天,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自确诊之日起28天后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确诊后生存未满28天,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生效日起算。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重大疾病

基本保额

(确诊首次患约定重大疾病,且自确诊之日起28天后仍生存可领取)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重大疾病无观察期

重大疾病保哪些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阳光人寿附加阳光普照E款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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