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理财万能险保底收益型账户
个人
投保范围
18-65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该账户提供万能险账户收益+额外身故保障(非意外5%,意外10%); 同时,2.5%最低保证利率,上不封顶,让您的投资“零”风险。
产品描述

 

  产品介绍

客户利益 万能险账户收益+额外身故保障(非意外5%,意外10%)
产品卖点 (1)2.5%最低保证利率,上不封顶,让您的投资“零”风险;
(2)复利计息,滚雪球式积累您的资产;
(3)自05年4月账户设立以来,结算利率平均值大幅超越同期物价指数的平均值,真正体现抵御通胀的保值功能;
(4)实际结算利率将在最低保证利率之上浮动,可分享未来升息的成果;
附加保障 可选身故保障
重大疾病及可选身故保障 。

  定期定投

定投,“定期定额投资”的简称,即指在固定的时间以固定的金额投资到指定的投资理财产品中,类似于银行的零存整取方式。
投资者若需要申请本产品的定投功能,可在投保时选择“定投”的缴费方式,或者在投保完成后登陆泰康在线“e站到家”自助服务专区,在第一列“在线申请”中选择“定期追加保费”,并按提示操作即可。

若本产品或其中投资账户封闭或停售,我公司可能停止本产品相关投资账户的定投功能,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合同名下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在保障期间内身故我们按两部分给付身故保险金。非因意外伤害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基本部分保险金的105%。
保险案例

张先生,投保泰康e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十万元。

时间

事件

备注

2008年8月8日

本网站上申请投保,保费10万元

 

2008年8月9日

保险合同生效,98000进入保单账户

扣除100000×2%=2000元初始费用

2008年9月1日

结算日结算保单账户利息

根据万能险账户的实际投资状况,确定2008年8月的结算利率为年化利率5.5%。张先生保单账户资金实际在万能账户经过23天(8月9日到8月31日),其所得利息为5.5%×23/365×98000=339.64元

2009年8月9日

保单周年日,开始每月收取5元保单管理费

假设当日保单账户价值为103000元,收取每月5元保单管理费后保单账户价值减少为102995元。

2009年9月15日

假设被保险人非意外身故

假设当日保单账户价值为103000元,受益人可得身故保险金103000×105%=108150元。

假设被保险人意外身故 假设当日保单账户价值为103000元,受益人可得身故保险金103000×110%=113300元。

2011年10月1日

假设投保人领取其全部保单账户价值,合同终止

假设当日保单账户价值为120000元,投保人在第四保单年度提前领取,需要扣除2%的退保费用,投保人可得120000×(1-2%)=117600元。

2013年9月1日

假设投保人领取其全部保单账户价值,合同终止

假设当日保单账户价值为130000元,投保人在保单生效五年后领取,不需要扣除任何退保费用,投保人可得130000元。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必须为同一人,且投保年龄为18-65周岁之间。

  

保险费


选择一次性缴纳保险费时最低为2000元,并以千元为单位递增;选择定投缴纳保险费时最低为500元,并以百元为单位递增。以后各次所交保险费最低为500元,以百元为单位递增。同一投保人累计所交保险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投保时请填写投保人本人的缴费账户。

 

保单形式

 

由于电子保单及投保成功信息将发送到投保信息中所填的邮箱和手机中,请务必准确填写。如果您在1个工作日后仍然没有收到电子保单,请及时拨打我公司客服电话40000-95522。您还可以登录“e站到家”自助服务专区对电子保单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如您需要提供保险费发票也可通过拨打网上保险客服专线40000-95522提出申请。

 

犹豫期

 

自保单生效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电子保单发出日次日起10日内,您可以充分考虑所购买的产品是否符合您的需要。如在犹豫期内退保,本公司在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申请后,您可以收回全额缴纳的保险费。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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