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 e 生保(保证续保版)医疗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50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属于短期医疗保障产品,提供一般医疗、恶性肿瘤医疗保障,初次确诊恶性肿瘤可领取津贴和豁免保费。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承担其中的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


一般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在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医院接受治疗产生如下医疗费用的,我们依照下列约定在一般医疗保险金赔付限额内给付保险金:

1.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在医院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对等待期后本主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主险合同到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对于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仍然按照约定的方法计算并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医院进行如下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4)门诊手术费。

对于因上述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3.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住院前7日内或出院后30日内,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中不包括上述第2项所列明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我们首先按照前款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我们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年度赔付限额后,我们依照下列约定在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赔付限额内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1.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在医院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对等待期后本主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主险合同到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对于合理且必要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仍然按照约定的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2.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在医院进行如下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3.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住院前7日内或出院后30日内,因为恶性肿瘤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中不包括上述第2项所列明的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的,我们按照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无论被保险人在一个保单年度或多个保单年度、初次发生一种或多种恶性肿瘤,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

 

恶性肿瘤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如在该保证续保期间内,您继续续保的,我们免予收取该保证续保期间内剩余各保单年度的保险费。该保证续保期间结束后,我们不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我们仅对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的一种恶性肿瘤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一般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在主险合同约定的医院接受治疗产生如下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依照下列约定在一般医疗保险金赔付限额内给付保险金: 1.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在医院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对等待期后主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主险合同到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对于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仍然按照约定的方法计算并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医院进行如下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4)门诊手术费。 对于因上述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3.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住院前7日内或出院后30日内,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中不包括上述第2项所列明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首先按照前款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年度赔付限额后,保险公司依照下列约定在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赔付限额内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1.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在医院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对等待期后主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主险合同到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对于合理且必要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仍然按照约定的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2.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在医院进行如下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3.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住院前7日内或出院后30日内,因为恶性肿瘤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中不包括上述第2项所列明的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的,保险公司按照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无论被保险人在一个保单年度或多个保单年度、初次发生一种或多种恶性肿瘤,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
恶性肿瘤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如在该保证续保期间内,您继续续保的,保险公司免予收取该保证续保期间内剩余各保单年度的保险费。该保证续保期间结束后,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仅对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的一种恶性肿瘤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恶性肿瘤,或者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引起的相关费用;

 

(2)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3)疗养、视力矫正手术、各种健康体检项目及预防性医疗项目、牙科保健及牙科治疗、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4)如下项目的治疗:皮肤色素沉着、痤疮治疗、红斑痤疮治疗;雀斑、老年斑、痣的治疗和去除;对浅表静脉曲张、蜘蛛脉、除瘢痕疙瘩型外的其它瘢痕、纹身去除、皮肤变色的治疗或手术;激光美容、除皱、除眼袋、开双眼皮、治疗斑秃、白发、秃发、脱发、植毛、脱毛、隆鼻、隆胸;

 

(5)各种矫形及生理缺陷的手术和检查治疗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平足及各种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费用;

 

(6)各种健美治疗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营养、减肥、增胖、增高费用;

 

(7)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8)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9)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之外的其他人工器官材料费、安装和置换等费用、各种康复治疗器械、假体、义肢、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

 

(10)耐用医疗设备(指各种康复设备、矫形支具以及其他耐用医疗设备)的购买或租赁费用;

 

(11)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2)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性病;

 

(13)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或非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滋补类中草药及其泡制的各类酒制剂、医生开具的超过30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14)各种医疗咨询和健康预测:如健康咨询、睡眠咨询、性咨询、心理咨询(一般心理问题,如职场问题、家庭问题、婚恋问题、个人发展、情绪管理等)等费用;

 

(15)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16)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7)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18)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导致的伤害引起的治疗;

 

(19)由于职业病、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费用;

 

(20)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导致交通意外引起的医疗费用;

 

(2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化学污染;恐怖袭击、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22)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23)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

 

(24)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25)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50周岁

 

保险期间: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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