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期综合意外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65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纯意外险种,保障工作生活中的多种意外如伤残、烧烫伤等,保费低廉,保障最高可达50万元
产品描述

一年期综合意外保险,一年期综合意外险,综合意外险

 

产品特色

保障工作生活中的多种意外(重大自然灾害如暴雨、雷击也保),还提供门诊与住院医疗保障,另有意外住院误工、护理津贴及紧急医疗救援服务,保额高达50万元,是给家人、企业员工的有力保障!一次购买,全年安心!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三)款约定的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三)烧烫伤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烫伤鉴定,并据此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二》一项以上烧烫伤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烧烫伤,保险人按合并后的烧烫伤程度在《给付表二》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烫伤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烧烫伤在《给付表二》所对应的烧烫伤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残疾和烧烫伤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事故,并自该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事故身故的,我们按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最高50万元的意外身故赔偿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事故,并自该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事故造成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最高50万元的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我们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我们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烧烫伤保险责任 若遭受意外事故,并自该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事故造成合同所附《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的,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烫伤鉴定,并据此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1.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二》一项以上烧烫伤时,我们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2.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烧烫伤,我们按合并后的烧烫伤程度在《给付表二》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烫伤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烧烫伤在《给付表二》所对应的烧烫伤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六、七条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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