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龙健康 123 重大疾病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80种重大疾病和50种特定疾病保障,多次赔付,可豁免,身故还有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特定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终止,并无息退还保险费。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6发生重大疾病、特定疾病的,无等待期。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分为A、B、C、D四组,详细的重大疾病分组信息请见重大疾病分组。

每组重大疾病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三次时,本合同终止。

(一)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我们首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并豁免本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各期的期交保险费,同时“身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及“特定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均终止,即我们不再承担“身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并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明确诊断确定罹患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且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并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明确诊断确定罹患前两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特定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每种特定疾病只给付一次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特定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我们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且其重大疾病标准同时涵盖了本合同相应的特定疾病的标准,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特定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豁免自特定疾病确诊之日以后各期的期交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等待期 从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特定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终止,并无息退还保险费。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6发生重大疾病、特定疾病的,无等待期。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分为A、B、C、D四组,详细的重大疾病分组信息请见重大疾病分组。 每组重大疾病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三次时,合同终止。 (一)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公司首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并豁免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各期的期交保险费,同时“身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及“特定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均终止,即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身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并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明确诊断确定罹患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且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并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明确诊断确定罹患前两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特定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每种特定疾病只给付一次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特定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且其重大疾病标准同时涵盖了合同相应的特定疾病的标准,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特定疾病豁免保费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豁免自特定疾病确诊之日以后各期的期交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重大疾病、特定疾病的,我们不承担身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殴斗、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是重大疾病定义所述经输血或因职业关系导致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除外;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重大疾病、特定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它权利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第(2)-(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重大疾病、特定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3.1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1.3犹豫期”、“1.4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的手续及风险”“2.3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的限制”、“2.5保险责任”、“4.2保险事故通知”、“5.2宽限期”、“6.2保单贷款”、“6.3保费自动垫交”、“7.1效力中止”、“8.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4年龄错误”、“9重大疾病的定义”、“10特定疾病的定义”及“脚注8医院”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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